根据对中国政府采购网于2020年10月10-13日发布,关于财政部“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110-1155号)的认真解读,现将反馈的问题梳理如下:
一、采购文件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1.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或数量等涉及供应商规模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2.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有本地注册的服务机构或者与本地机构有委托协议等不合理要求;
3.采购文件将AAA级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或其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4.采购文件将经营年限、注册资金等设置为评审因素;
5.采购文件非法限制供应商的组织形式;
6.采购文件指向特定产品;
7.规定投标人须为中央政府国家机关协议供货代理商;
8.将投标产品质量和服务没有不良记录作为资格条件;
9.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审因素;
10.违规设置价格权值;
11.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
1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13.规定的保证金退还时间不合规;
14.对保证金数额的规定不合规;
15.规定供应商须提供除声明函以外的其他材料证明属于小微企业;
16.要求供应商提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截图;
17.规定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为无效投标;
18.规定采购人可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19.规定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的平均价为基准启动价格澄清程序;
20.规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进行重新评审或改变评审结果;
21.要求供应商免费提供产品;
22.采购文件未附采购合同文本;
23.规定的质疑期限不合规。
二、采购人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1.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2.未按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4.委托采购代理协议内容不合规;
5.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6.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1.未按规定检查密封情况;
2.未按规定宣布投标人报价;
3.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
4.招标项目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5.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修改未签字;
6.评标委员会客观分打分不一致;
7.未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
8.对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
9.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10.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
11.规定供应商在交纳代理服务费后才能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
12.逾期退还保证金;
13.对供应商的质疑设置不合理限定条件;
14.采购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
15.未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16.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
17.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18.将资格审查或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
对照上述问题,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协调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各方,层层压实责任,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共同做好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采购与招投标中心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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